http://kadhoai.com.cn 2026-04-27 19:10:18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谘詢工作委員會
無救濟則無權利,無懲治則無職責,無良法則無法治。立法機關若連該立的配套法規都不能通過監督去促成,那必是法治的災難。《反壟斷法》利劍出鞘之際,卻麵臨出師未捷身“將”死的尷尬,暴露出我們還欠缺獲得良法的能力和程序。
先(xian)賢(xian)亞(ya)裏(li)士(shi)多(duo)德(de)的(de)法(fa)治(zhi)論(lun),於(yu)當(dang)今(jin)中(zhong)國(guo)被(bei)引(yin)用(yong)的(de)頻(pin)度(du)甚(shen)高(gao)。這(zhe)或(huo)許(xu)源(yuan)於(yu)我(wo)們(men)這(zhe)個(ge)深(shen)受(shou)人(ren)治(zhi)之(zhi)苦(ku)的(de)古(gu)老(lao)國(guo)度(du),對(dui)法(fa)治(zhi)文(wen)明(ming)有(you)著(zhe)別(bie)樣(yang)的(de)期(qi)盼(pan)。亞(ya)氏(shi)雲(yun),法(fa)治(zhi)應(ying)包(bao)含(han)兩(liang)重(zhong)意(yi)義(yi):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製定良好的法。
在缺乏現代法治傳統的中國,要讓億萬民眾信仰法律,就得首先讓民眾相信該部法律所體現的是公平與正義。換言之,它得是一部“製定良好的法”。古(gu)往(wang)今(jin)來(lai),法(fa)律(lv)總(zong)與(yu)保(bao)守(shou)緊(jin)密(mi)聯(lian)係(xi)在(zai)一(yi)塊(kuai)。尤(you)其(qi)對(dui)於(yu)我(wo)們(men)這(zhe)個(ge)製(zhi)定(ding)法(fa)國(guo)家(jia),立(li)法(fa)很(hen)難(nan)適(shi)應(ying)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的(de)飛(fei)速(su)發(fa)展(zhan)。落(luo)後(hou)於(yu)時(shi)代(dai)的(de)新(xin)法(fa)成(cheng)為(wei)網(wang)民(min)詬(gou)病(bing)的(de)對(dui)象(xiang)幾(ji)成(cheng)慣(guan)例(li)。
最新的例證是《反壟斷法》。再過三天,這部被稱為“經濟憲法”也是被多數公眾寄予厚望的法律將正式施行。然而,隨著生效日的臨近,各種負麵消息紛紛傳來。據7月27日的《法製日報》報道,曆經十三年方打磨出的這把寶劍,還未出鞘就居然要陷入無法執行的尷尬。據《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介紹,當初在製定草案時就計劃今年8月1日前要製定四十餘個配套規則,但迄今為止,無一出台。當然,這篇新聞報道也列舉了很多當前社會經濟狀況下《反壟斷法》實施的種種不易。其實在過去關於該法的各種評論中,那些不易已經被反複提到,如專業性和複雜性、機構之間如何協調、該法實施影響最大的將是誰,等等。最後,黃勇教授隻好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有賴於與市場經濟的互動,市場越成熟,《反壟斷法》作用越大。
但無論如何,從立法角度講,“無一出台”的現實不是時間不夠或經費不足。《反壟斷法》的通過是在2007年8月30日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這個時間距離法律生效日足有十一個月之久。相比起《物權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半年過渡期,《反壟斷法》留給配套法規之立、改的時間要更為寬裕。
僅有八章五十七條的《反壟斷法》,在立法原則上有些類似於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則》。在“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之下,條文中充斥著極具原則性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官員曾指出,《反壟斷法》中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製經營者集中等各方麵的規定都需要釋義性配套法規。吳邦國委員長在去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中也曾提到:“現(xian)行(xing)法(fa)律(lv)需(xu)要(yao)製(zhi)定(ding)配(pei)套(tao)法(fa)規(gui)的(de),督(du)促(cu)有(you)關(guan)方(fang)麵(mian)盡(jin)快(kuai)製(zhi)定(ding),正(zheng)在(zai)起(qi)草(cao)和(he)審(shen)議(yi)的(de)法(fa)律(lv)草(cao)案(an)要(yao)同(tong)時(shi)落(luo)實(shi)起(qi)草(cao)相(xiang)關(guan)配(pei)套(tao)法(fa)規(gui),力(li)爭(zheng)在(zai)法(fa)律(lv)通(tong)過(guo)後(hou)及(ji)時(shi)出(chu)台(tai)。”
《反壟斷法》也再一次將“立法不作為”這一腐敗現象展露在我們麵前。之前的《物權法》和《勞動合同法》也都存在“預備期內風平浪靜”的(de)沉(chen)默(mo)。行(xing)政(zheng)立(li)法(fa)部(bu)門(men)似(si)乎(hu)已(yi)習(xi)慣(guan)了(le)先(xian)讓(rang)缺(que)胳(ge)膊(bo)缺(que)腿(tui)的(de)法(fa)律(lv)帶(dai)病(bing)在(zai)崗(gang),然(ran)後(hou)再(zai)根(gen)據(ju)這(zhe)部(bu)帶(dai)病(bing)之(zhi)法(fa)產(chan)生(sheng)的(de)相(xiang)關(guan)問(wen)題(ti),拾(shi)遺(yi)補(bu)缺(que),定(ding)規(gui)立(li)製(zhi)。同(tong)樣(yang)地(di),《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規章也還曾在一段時間裏呈現出短暫的井噴現象。
看來,我們確有必要反思“過渡期”製度。如果“過渡期”是不必要的,那就直接讓法律從公布之日起生效。這同樣是常見的法律生效日的選擇。如果“過渡期”shibiyaode,peitaoguidingzeyingzaishouquandeshijianneiruqiwancheng。wentishi,xianzaixiangguanbumenmeiyouanzhaofalvguiding,zaifalvshishizhiqianhuozhishaoshitongqizhidingchuxiangyingfagui、規章。這樣的立法拖延或“立法不作為”已成為一種現象,光靠全國人大常委會“督促”恐怕是無濟於事的。參照最近公布的兩份信訪新規,對“立法不作為”的相關部門,也應使之背負相應的責任,尤其是領導責任。法律授權立法而法遲遲不立,這本身就是腐敗行為。
無救濟則無權利,無懲治則無職責,無良法則無法治。立法機關若連該立的配套法規都不能通過監督去促成,那必是法治的災難。《反壟斷法》利劍出鞘之際,卻麵臨出師未捷身“將”死的尷尬,暴露出我們還欠缺獲得良法的能力和程序。這不單單是《反壟斷法》的問題,而是整個立法的普遍問題。希望權責一致、開放民主的立法體製能夠早日完善,為良法之治奠定良法之基。(原載於《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