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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法製辦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專門就“國貨”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並且對“進口產品 ”也進行了嚴格的界定。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
2010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後,下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國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儀器設備種類涉及:
一是實驗環境方麵。例如: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等。
二是樣品製備設備和裝置。例如: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幹泵等);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是實驗室專用設備。例如: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duiyuciciwaiziyanfajigouhuozhongxincaigouguochanshebeikeyibanlituishui,shiwoguoweilegulikexueyanjiuhejishukaifa,cujinkejijinbu,zaishuishouzhengceyouhuifangmianyouzuochudexinyiluntiaozheng。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頒布於2002年,其中明確規定政府采購中“國貨優先”,但是對於國貨沒有明確的界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經濟全球化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國外儀器公司實現“本土化”,紛紛在中國建廠,製造生產儀器。那麼,此類儀器是否屬於“國貨”呢?此次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特別對“國貨”進行明確的界定,對於在中國境內製造生產的儀器,其國內生產成本必須超過一定比例,才能被認定為“國貨”。當下,令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比較關注的是,此比例數值的最終確定。
不過,在“政府采購”中,“國貨優先”難以貫徹執行另一方麵的原因是“中國國內很多用戶把中國製造關在招投標門外”。例(li)如(ru),在(zai)儀(yi)器(qi)行(xing)業(ye),很(hen)多(duo)用(yong)戶(hu)在(zai)製(zhi)作(zuo)招(zhao)標(biao)文(wen)件(jian)時(shi),就(jiu)把(ba)很(hen)多(duo)指(zhi)標(biao)傾(qing)向(xiang)進(jin)口(kou)儀(yi)器(qi)。國(guo)家(jia)似(si)乎(hu)也(ye)注(zhu)意(yi)到(dao)此(ci)問(wen)題(ti),據(ju)悉(xi)國(guo)家(jia)正(zheng)在(zai)開(kai)展(zhan)應(ying)用(yong)項(xiang)目(mu)測(ce)試(shi)工(gong)作(zuo),即(ji)對(dui)國(guo)產(chan)儀(yi)器(qi)的(de)應(ying)用(yong)前(qian)景(jing)進(jin)行(xing)評(ping)估(gu),如(ru)果(guo)確(que)實(shi)能(neng)滿(man)足(zu)國(guo)家(jia)的(de)應(ying)用(yong)要(yao)求(qiu)就(jiu)不(bu)再(zai)允(yun)許(xu)進(jin)口(kou)該(gai)類(lei)儀(yi)器(qi)。
如果說第一條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內的儀器用戶,那麼第二條政策則正是從另一個側麵來關注“國產儀器”,其把關注點投向了在華的外資研究機構或中心,通過財政上的“退稅”政策,鼓勵其購買“中國產的儀器”。
總之,國家政策性傾斜幫助國產儀器隻能是輔助性,國產儀器隻有在質量、性能上趕上或超過進口儀器,讓用戶愛用、喜歡,這才是國產儀器廠家的發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