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kadhoai.com.cn 2026-04-28 01:09:03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谘詢工作委員會
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開始實施。
由於反壟斷法的缺失,一段時間以來,壟斷現象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表現尤為突出:以訂立協議固定價格、限製產量、劃分市場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特點的經濟壟斷屢禁不止,一些領域和行業利用行政權力並通過市場方式形成壟斷的事件時有發生。
反壟斷法的出台實施,是中國市場經濟前進道路中的重要裏程碑。該法對目前社會中大量存在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三類行為做出了規製,並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行政壟斷作出規製,有效防範用行政權力抹殺市場競爭。
具體說來,該法的以下內容引人關注: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製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法律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製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據介紹,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製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製經營者集中,我國在製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反壟斷法禁止大型國企借控製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對於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同時,禁止經營者借控製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反(fan)壟(long)斷(duan)法(fa)第(di)七(qi)條(tiao)明(ming)確(que)規(gui)定(ding),國(guo)有(you)經(jing)濟(ji)占(zhan)控(kong)製(zhi)地(di)位(wei)的(de)關(guan)係(xi)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命(ming)脈(mai)和(he)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行(xing)業(ye)以(yi)及(ji)依(yi)法(fa)實(shi)行(xing)專(zhuan)營(ying)專(zhuan)賣(mai)的(de)行(xing)業(ye),國(guo)家(jia)對(dui)其(q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合(he)法(fa)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予(yu)以(yi)保(bao)護(hu),並(bing)對(du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經(jing)營(ying)行(xing)為(wei)及(ji)其(qi)商(shang)品(pin)和(he)服(fu)務(wu)的(de)價(jia)格(ge)依(yi)法(fa)實(shi)施(shi)監(jian)管(guan)和(he)調(tiao)控(kong),維(wei)護(hu)消(xiao)費(fei)者(zhe)利(li)益(yi),促(cu)進(jin)技(ji)術(shu)進(jin)步(bu)。
falvtongshiguiding,qiankuanguidingxingyedejingyingzheyingdangyifajingying,chengshishouxin,yangezilv,jieshoushehuigongzhongdejiandu,budeliyongqikongzhidiweihuozhezhuanyingzhuanmaidiweisunhaixiaofeizheliyi。
■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反壟斷法規定,國務院設立的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
反壟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職能: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並發布評估報告;製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此外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第十條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全(quan)國(guo)人(ren)大(da)法(fa)律(lv)委(wei)員(yuan)會(hui)主(zhu)任(ren)委(wei)員(yuan)楊(yang)景(jing)宇(yu)介(jie)紹(shao)說(shuo),此(ci)前(qian)有(you)些(xie)常(chang)委(wei)會(hui)委(wei)員(yuan)提(ti)出(chu),反(fan)壟(long)斷(duan)委(wei)員(yuan)會(hui)是(shi)議(yi)事(shi)協(xie)調(tiao)機(ji)構(gou)還(hai)是(shi)實(shi)體(ti)性(xing)機(ji)構(gou),性(xing)質(zhi)不(bu)夠(gou)清(qing)楚(chu)。為(wei)了(le)加(jia)強(qiang)反(fan)壟(long)斷(duan)委(wei)員(yuan)會(hui)的(de)權(quan)威(wei)性(xing),保(bao)障(zhang)本(ben)法(fa)的(de)有(you)效(xiao)執(zhi)行(xing),應(ying)賦(fu)予(yu)反(fan)壟(long)斷(duan)委(wei)員(yuan)會(hui)更(geng)充(chong)分(fen)的(de)權(quan)力(li)。
yangjingyushuo,quanguorendafalvweiyuanhuijingtongcaizhengjingjiweiyuanhuiheguowuyuanfazhibandengbumenyanjiurenwei,fanlongduanzhifagongzuoshiyouguowuyuanguidingdefanlongduanzhifajigoufuzede,guowuyuanfanlongduanweiyuanhuizhishilvxing“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並不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
■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議等七種情況可得反壟斷豁免
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議等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豁免”。
根據法律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於相關禁止條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生活中,一些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製競爭的後果,但整體上有利於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fan)壟(long)斷(duan)法(fa)第(di)三(san)十(shi)一(yi)條(tiao)規(gui)定(ding),對(dui)外(wai)資(zi)並(bing)購(gou)境(jing)內(nei)企(qi)業(ye)或(huo)者(zhe)以(yi)其(qi)他(ta)方(fang)式(shi)參(can)與(yu)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涉(she)及(ji)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除(chu)依(yi)照(zhao)本(ben)法(fa)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審(shen)查(zha)外(wai),還(ha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國(guo)家(jia)安(an)全(quan)審(shen)查(zha)。
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三方麵內容。
近年來,隨著全球產業結構的轉移,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並購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產、機械製造、食品消費品生產、商業、金jin融rong服fu務wu業ye成cheng為wei外wai資zi並bing購gou的de重zhong要yao領ling域yu。一yi些xie跨kua國guo公gong司si對dui中zhong國guo一yi些xie重zhong點dian企qi業ye實shi施shi並bing購gou,激ji起qi了le業ye界jie關guan於yu外wai資zi並bing購gou是shi否fou會hui危wei及ji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爭zheng論lun。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外經貿專家趙晉平認為,反壟斷法意在保護競爭、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它的出台將令中國的投資環境更加完善,不會對正常的外資並購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