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kadhoai.com.cn 2026-04-27 17:38:00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谘詢工作委員會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壟斷協議
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
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yi條tiao為wei了le預yu防fang和he製zhi止zhi壟long斷duan行xing為wei,保bao護hu市shi場chang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提ti高gao經jing濟ji運yun行xing效xiao率lv,維wei護hu消xiao費fei者zhe利li益yi和he社she會hui公gong共gong利li益yi,促cu進jin社she會hui主zhu義yi市shi場chang經jing濟ji健jian康kang發fa展zhan,製zhi定ding本ben法fa。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製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國家製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係。
第五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
第di七qi條tiao國guo有you經jing濟ji占zhan控kong製zhi地di位wei的de關guan係xi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命ming脈mai和he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行xing業ye以yi及ji依yi法fa實shi行xing專zhuan營ying專zhuan賣mai的de行xing業ye,國guo家jia對dui其q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合he法fa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予yu以yi保bao護hu,並bing對du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經jing營ying行xing為wei及ji其qi商shang品pin和he服fu務wu的de價jia格ge依yi法fa實shi施shi監jian管guan和he調tiao控kong,維wei護hu消xiao費fei者zhe利li益yi,促cu進jin技ji術shu進jin步bu。
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行(xing)業(ye)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經(jing)營(ying),誠(cheng)實(shi)守(shou)信(xin),嚴(yan)格(ge)自(zi)律(lv),接(jie)受(shou)社(she)會(hui)公(gong)眾(zhong)的(de)監(jian)督(du),不(bu)得(de)利(li)用(yong)其(qi)控(kong)製(zhi)地(di)位(wei)或(huo)者(zhe)專(zhuan)營(ying)專(zhuan)賣(mai)地(di)位(wei)損(sun)害(hai)消(xiao)費(fei)者(zhe)利(li)益(yi)。
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
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製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製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製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製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製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製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製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製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製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zi料liao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日ri內nei,對dui申shen報bao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進jin行xing初chu步bu審shen查zha,作zuo出chu是shi否fou實shi施shi進jin一yi步bu審shen查zha的de決jue定ding,並bing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經jing營ying者zhe。國guo務wu院yuan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作zuo出chu決jue定ding前qian,經jing營ying者zhe不bu得de實shi施shi集ji中zhong。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d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國guo務wu院yuan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決jue定ding實shi施shi進jin一yi步bu審shen查zha的de,應ying當dang自zi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九jiu十shi日ri內nei審shen查zha完wan畢bi,作zuo出chu是shi否fou禁jin止zhi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的de決jue定ding,並bing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經jing營ying者zhe。作zuo出chu禁jin止zhi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的de決jue定ding,應ying當dang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審shen查zha期qi間jian,經jing營ying者zhe不bu得de實shi施shi集ji中zh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麵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製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xian製zhi競jing爭zheng效xiao果guo的de,國guo務wu院yuan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作zuo出chu禁jin止zhi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的de決jue定ding。但dan是shi,經jing營ying者zhe能neng夠gou證zheng明ming該gai集ji中zhong對dui競jing爭zheng產chan生sheng的de有you利li影ying響xiang明ming顯xian大da於yu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或huo者zhe符fu合he社she會hui公gong共gong利li益yi的de,國guo務wu院yuan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可ke以yi作zuo出chu對dui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不bu予yu禁jin止zhi的de決jue定ding。
第二十九條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製性條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製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di三san十shi一yi條tiao對dui外wai資zi並bing購gou境jing內nei企qi業ye或huo者zhe以yi其qi他ta方fang式shi參can與yu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涉she及ji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除chu依yi照zhao本ben法fa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審shen查zha外wai,還ha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國guo家jia安an全quan審shen查zha。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製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fa)規(gui)授(shou)權(quan)的(de)具(ju)有(you)管(guan)理(li)公(gong)共(gong)事(shi)務(wu)職(zhi)能(neng)的(de)組(zu)織(zhi)不(bu)得(de)濫(lan)用(yong)行(xing)政(zheng)權(quan)力(li),采(cai)取(qu)與(yu)本(ben)地(di)經(jing)營(ying)者(zhe)不(bu)平(ping)等(deng)待(dai)遇(yu)等(deng)方(fang)式(shi),排(pai)斥(chi)或(huo)者(zhe)限(xian)製(zhi)外(wai)地(di)經(jing)營(ying)者(zhe)在(zai)本(ben)地(di)投(tou)資(zi)或(huo)者(zhe)設(she)立(li)分(fen)支(zhi)機(ji)構(gou)。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製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製定含有排除、限製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書麵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麵報告,並經批準。
第四十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di)四(si)十(shi)五(wu)條(tiao)對(dui)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調(tiao)查(zha)的(de)涉(she)嫌(xian)壟(long)斷(duan)行(xing)為(wei),被(bei)調(tiao)查(zha)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承(cheng)諾(nuo)在(zai)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認(ren)可(ke)的(de)期(qi)限(xian)內(nei)采(cai)取(qu)具(ju)體(ti)措(cuo)施(shi)消(xiao)除(chu)該(gai)行(xing)為(wei)後(hou)果(guo)的(de),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可(ke)以(yi)決(jue)定(ding)中(zhong)止(zhi)調(tiao)查(zha)。中(zhong)止(zhi)調(tiao)查(zha)的(de)決(jue)定(ding)應(ying)當(dang)載(zai)明(ming)被(bei)調(tiao)查(zha)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承(cheng)諾(nuo)的(de)具(ju)體(ti)內(nei)容(rong)。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複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di四si十shi六liu條tiao經jing營ying者zhe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達da成cheng並bing實shi施shi壟long斷duan協xie議yi的de,由you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並bing處chu上shang一yi年nian度du銷xiao售shou額e百bai分fen之zhi一yi以yi上shang百bai分fen之zhi十shi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jing營ying者zhe主zhu動dong向xiang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報bao告gao達da成cheng壟long斷duan協xie議yi的de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並bing提ti供gong重zhong要yao證zheng據ju的de,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可ke以yi酌zhuo情qing減jian輕qing或huo者zhe免mian除chu對dui該ga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處chu罰fa。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disishiqitiaojingyingzheweifanbenfaguiding,lanyongshichangzhipeidiweide,youfanlongduanzhifajigouzelingtingzhiweifaxingwei,meishouweifasuode,bingchushangyinianduxiaoshouebaifenzhiyiyishangbaifenzhishiyixiadefakuan。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