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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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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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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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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製定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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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適時調整並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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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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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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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框架結構、編製原則、編寫規則和工作程序、編製內容和方法以及格式體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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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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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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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鋼鐵行業(燒結)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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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鋼鐵行業具有燒結生產工藝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製度,也適用 於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證等環境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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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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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鋼鐵行業(高爐煉鐵)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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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鋼鐵行業具有高爐煉鐵生產工藝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製度,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證等環境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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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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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鋼鐵行業(煉鋼)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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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鋼鐵行業具有煉鋼生產工序的鋼鐵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製度,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證等環境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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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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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化纖行業(滌綸)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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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biaozhunshiyongyucaiyongduibenerjiasuanzhijiezhihuafashengchanjuzhiheyijuzhiweiyuanliaoshengchandilunxianweideqiyeqingjieshengchanshenheheqingjieshengchanqianliyujihuidepanduan,yijiqingjieshengchanjixiaopingding、清潔生產績效公告製度,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證等環境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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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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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石行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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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電石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製度, 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證等環境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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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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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港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要求和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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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港口(海港、內河港口)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護的驗收,也可用於建設項目竣工後的日常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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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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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製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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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現有製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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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對製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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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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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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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汙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汙水處理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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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關於修訂〈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號)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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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的企業的電鍍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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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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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對電鍍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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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也適用於陽極氧化表麵處理工藝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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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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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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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汙染物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汙水處理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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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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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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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羽絨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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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羽絨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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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對羽絨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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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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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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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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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羽絨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 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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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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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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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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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對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建設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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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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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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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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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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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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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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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發酵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發酵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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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發酵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汙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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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發酵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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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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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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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發酵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 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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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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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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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本標準也適用於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汙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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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汙染物排放行為。新 設立的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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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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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汙染物總鎘、烷基汞、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與城 鎮汙水處理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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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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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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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製藥(不含中藥)工業企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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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提取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jungonghuanjingbaohuyanshoujiqitouchanhoudeshuiwuranfangzhiheguanli。yutiquleizhiyaoshengchanqiyeshengchanyaowujiegouxiangsideshouyaoshengchanqiyedeshuiwuranfangzhiheguanliyeshiyongyubenbiaoz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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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藥物、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藥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藥物生產企業。本標準不適用於用化學合成、半合成等方法製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菌體及其提取物、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製劑類藥物的生產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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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提取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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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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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提取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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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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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中藥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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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中藥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藥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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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以藥用植物和藥用動物為主要原料,按照國家藥典,生產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各種劑型產品的製藥工業企業。藏藥、蒙meng藥yao等deng民min族zu傳chuan統tong醫yi藥yao製zhi藥yao工gong業ye企qi業ye以yi及ji與yu中zhong藥yao類lei藥yao物wu相xiang似si的de獸shou藥yao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的de水shui汙wu染ran防fang治zhi與yu管guan理li也ye適shi用yong於yu本ben標biao準zhun。當dang中zhong藥yao類lei製zhi藥yao工gong業ye企qi業ye提ti取qu某mou種zhong特te定ding藥yao物wu成cheng分fen時shi,應ying執zhi行xing提ti取qu類lei製zhi藥yao工gong業ye水shui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標biao準z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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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中藥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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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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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汙染物總汞、總砷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汙水處理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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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中藥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 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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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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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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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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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采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術等)製備作為治療、診斷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質類藥物、疫苗等藥品的企業。本標準不適用於利用傳統微生物發酵技術製備抗生素、維(wei)生(sheng)素(su)等(deng)藥(yao)物(wu)的(de)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生(sheng)物(wu)工(gong)程(cheng)類(lei)製(zhi)藥(yao)的(de)研(yan)發(fa)機(ji)構(gou)可(ke)參(can)照(zhao)本(ben)標(biao)準(zhun)執(zhi)行(xing)。利(li)用(yong)相(xiang)似(si)生(sheng)物(wu)工(gong)程(cheng)技(ji)術(shu)製(zhi)備(bei)獸(shou)用(yong)藥(yao)物(wu)的(de)企(qi)業(ye)的(de)水(shui)汙(wu)染(ran)物(wu)防(fang)治(zhi)與(yu)管(guan)理(li)也(ye)適(shi)用(yong)於(yu)本(ben)標(biao)準(z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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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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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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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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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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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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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混裝製劑類製藥工業企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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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混裝製劑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裝製劑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成投產後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通過混合、加工和配製,將藥物活性成分製成獸藥的生產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於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於中成藥製藥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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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混裝製劑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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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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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城鎮汙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汙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 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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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混裝製劑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 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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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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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製糖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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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現有製糖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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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對製糖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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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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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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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qi)業(ye)向(xiang)設(she)置(zhi)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的(de)城(cheng)鎮(zhen)排(pai)水(shui)係(xi)統(tong)排(pai)放(fang)廢(fei)水(shui)時(shi),其(qi)汙(wu)染(ran)物(wu)的(de)排(pai)放(fang)控(kong)製(zhi)要(yao)求(qiu)由(you)企(qi)業(ye)與(yu)城(cheng)鎮(zhen)汙(wu)水(shui)處(chu)理(li)廠(chang)根(gen)據(ju)其(qi)汙(wu)水(shui)處(chu)理(li)能(neng)力(li)商(shang)定(ding)或(huo)執(zhi)行(xing)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當(dang)地(d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yingbaozhengpaifangwuranwudadaoxiangguanpaifangbiaozhunyaoqiu。jianshexiangmunixiangshezhiwushuichulichangdechengzhenpaishuixitongpaifangfeishuishi,youjianshedanweihechengzhenwushuichulichanganqiankuandeguidingzh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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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製糖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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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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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規章、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規章、標準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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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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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 |